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熊祥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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