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76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洪福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福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㈠新台幣84,960元部分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日息萬分之5.4或15%,);㈣新台幣95,776元部分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18.25%或15%);㈢新台幣308元部分違約金之請求與契約約定不符,請敘明之。
二、債務人洪福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