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涂 黃淑芬
黃秀英 黃永榮 黃燦琴 黃馨儀 黃慧儀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 黃輝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涂黃淑芬等6人原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5,673元,嗣於民國
103年7月11日具狀追加應參與分割之土地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核與被告黃輝二於同年2月20日分割方案狀中提議相符,且不甚妨礙被告防禦與訴訟之終結,應予准許。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追加後為10,280,006元(10,035,673元+733平方公尺×400元×5/6=10,035,673元+244,333.33元=10,280,006.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55
2元,扣除原告涂黃淑芬等6人已繳納之100,352元,仍有差額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涂黃淑芬等6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2,2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