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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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王玉瑛 (即 王柏源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大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4年1月25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4年1月26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