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9號原告 陳櫻婕 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有本院104年度補字第325號裁定在卷可憑。上開裁定已於10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