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更字第1號原告 鍾宇冠 被告 劉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額,被告業依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之數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