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告 李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家萁 、 游鎮宇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