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6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帷瑄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訂約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證明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同意之證明,並提出債務人黃帷瑄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