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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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