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七第二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