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9號上訴人 呂水波 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 蔡火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