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89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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