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九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三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沈揚仁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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