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前開之罪所示之刑,業經受刑人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2月21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號裁定准予減刑在案,有該院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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