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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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3月7日起以甲○○為連帶保證人分次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共計新台幣3,000,000元整,於領取放款時並訂立借據、分段式貸款契約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分別依各契約內容約定及計收。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12月27日不依約定繳納,違反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1項(不依約清償本金)及第9項(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處分,致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之情形發生,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43,165元│96年12月27日│7.5%│97年1月28日│├──┼────────────┼───────────┼───────────┼───────────┤│002│1,000,000元│95年3月10日│2%│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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