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祿得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除本裁定主文第二項部分外,均廢棄。
相對人提供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3228號返還買賣價金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相對人其餘聲請,及抗告人其餘抗告,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時,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其債權額為依據。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貴院96年度執字第3228號返還買賣價金執行事件所查封之分光儀(即元素分析機)1組(品牌:A
RL、型號:3460AES)、車床3台(品牌:禮鑫、型號:430×800),係相對人所有,抗告人誤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聯公司)所有,聲請貴院執行查封,顯係錯誤。相對人經向貴院彰化簡易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確為佑聯公司所有,應繼續本案強制執行,若相對人供擔保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50萬元後,才可准暫停執行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持債務人佑聯公司應返還其買賣價金50萬元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322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之動產(車床5台、CNC車床3台、元素分析機1台)執行,執行程序目前尚未終結;另相對人業已對抗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上開執行案件之執行標的物,除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附表所示動產外,尚有車床2台、CNC車床3台,有該執行卷宗可按。則相對人以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3228號強制執行程序,自應僅限於附表所示之動產,逾此部分,為無理由,然原裁定准許本院96年度執字第3228號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全部」暫停,尚有未洽。
五、至於相對人應提供之擔保金方面,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自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裁判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經執行法院送請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鑑價結果,現值27萬5千元,有鑑定報告附於執行卷內可稽。是上開執行案件縱暫停執行,抗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不致大於27萬5千元,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27萬5千元,並無過低情事,抗告人抗告應命相對人供擔保50萬元以上,即非有理。
六、綜上,相對人以提起本院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3228號返還買賣價金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附表所示之動產範圍,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是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裁定停止執行程序,自有未洽。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並應將此部分停止執行之聲請駁回。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裁定命相對人提供擔保金額,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92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陳秋錦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車床(禮鑫)│3台│├──┼─────────────┼──┤│2│元素分析機(ARL3460AES)│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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