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大陸地區認可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馮世珍 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相對人 張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著有規定。再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亦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僅提出民事起訴狀、支票影本乙紙、財團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2紙、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影本2紙、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影本民事判決書部分影本乙紙、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部分影本乙紙,未提出上開文件原本以憑查對,所附民事判決書亦均有缺漏而不完整,另復未提出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其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而欠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所定之法定要件。經本院於103年1月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該裁定並於
103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固已補行提出除附表三所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外之其他判決與文件原本,惟尚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該判決生效證明書驗證之文件。而聲請人以103年1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陳明因文件寄送流程,約需1個月之時間方能進行驗證等語(參本院卷第41頁背面),復於103年2月27日本院調查時,自陳因尚欠缺1份文件,故尚未進行文書驗證等語(參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表:
一、財團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年6月18日(102)核字第045761號證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寧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完整本)、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2013)寧南證台字第221號公證書。
二、財團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年6月18日(102)核字第045760號證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蘇民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完整本)、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2013)寧南證台字第222號公證書。
三、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其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