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 劉亞珠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 邵宗明
許文靖 許文隆 許紡蜜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清光 被告 邵鈺崴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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