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宜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請求金額(所附聲請狀繕本及存證信函之請求金額均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與聲請狀正本不合,請重新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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