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葛國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掏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柯富元 、掏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柯富元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