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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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黃意心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王永龍張淑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萬4556元,應繳裁判費1萬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112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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