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號抗告人 齊榮蘭
王尚義 王月菊 王尚勇 相對人 林振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