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訴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易字第4號原告 吳秋綢 原告 包劉春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包聖連 被告陳許美
樓被告 虎大軍 (原名 虎敏輝 )
號8樓之2被告 楊育慧 (原名 楊志慧 )
樓被告 賴志憲 ( 賴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吳秋綢未受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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