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999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債權人所附本院93年度婚字第1610號判決相同,而前開判決,業於民國94年4月16日確定,是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