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奕為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奕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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