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