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勤務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