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2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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