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0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徐志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志成因犯毒品危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云云。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執字第2649號明確裁決易科罰金,共計陸續繳納新台幣(下同)52萬8000元,應予折抵刑期528日。但原裁定應執行4年10月,明顯與受刑人實際之刑度有差異,且不符合受刑人日後入監服刑累進處遇之晉級呈報假釋之權益,爰提起抗告,懇請鈞長給予更換新裁定書云云。
四、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規定甚明。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是法院定執行刑之依據,應依上開之法律要件,與監獄行政之假釋考核無涉,合先敘明。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原審法院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云云,經核原裁定係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總刑期有期徒刑5年10月以下,亦在各判決原所定應執行刑合併有期徒刑5年3月以下之範圍內,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雖指稱原裁定與受刑人實際之刑度有差異,影響入監服刑累進處遇之晉級呈報假釋之權益云云,惟受刑人業經執行部分,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受刑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6月│6月│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8月│├─────────┼──────────┼─────┬────┼──────────┤│犯罪日期│99.07.27│99.09.29│99.09.30│98.04.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1175號│第1459號│字第16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89號│99年度易字第1232號│99年度訴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30│99.12.30│100.01.28│├─┼───────┼──────────┼──────────┼──────────┤││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89號│99年度易字第1232號│99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30│99.12.30│100.01.28│├─────────┼──────────┼──────────┼──────────┤│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9號已繳納易科罰金│第494號│第740號│││新臺幣18萬4000元執行│││││完畢│││└─────────┴──────────┴──────────┴──────────┘
編號第1號至第4號業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11月「即700日」改分本署100年度執更字第417號執行(已繳納新台幣34萬4000元即344日)前已繳納184日+344日共計已繳納新臺幣52萬8000元、應予折抵刑期528日
700-528=172、本件尚應執行17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2次│2次│刑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9.06.18│99.8.12│99.8.28│99.8.30│99.9.5│99.9.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6505號││年度案號│偵字第30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20號││實││109號│││審├───────┼────────┼──────────────────────┤││判決日期│100.02.23│100.08.09│├─┼───────┼────────┼──────────────────────┤││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20號││判││1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31│100.09.01│├─┴───────┼────────┼──────────────────────┤│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49號│││執字第1019號││└─────────┴────────┴──────────────────────┘
無羈押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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