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3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王志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陸萬玖仟參佰參拾 陸元 自民國98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志禪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每月900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志禪自96年5月至97年10月共消費簽69,336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9,098元,以上共計78,434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