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0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建勳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5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照新刑法實施以來,各法院中對其犯罪所判之例參照,如毒品案例其被告所犯5次販賣行為,分別判刑15年,後定其應執行刑大約為18年6月至19年;又如強盜案例所犯6件分別判刑5年6月,定應執行為6年半左右等等。又本件聲請案中的傷害尊親屬與恐嚇2案早於判決書中定應執行10月(即附表編號2、3部分);本件聲請案的2件竊盜罪分別判刑5月,也於判決書上定應執行8月(即附表編號6、7部分);同本件聲請案件中的另3條竊盜罪和1詐欺案件,共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3月,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前的刑期合刑為2年11月,於聲請定應執行刑卻為2年10月,顯有過於偏重,綜上懇求鈞院長官本著至公至正,給予抗告人一個合理、公平的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因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另案犯搶奪兩罪,經判決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應就各刑之宣告刑,其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定其執行刑期,原判竟以搶奪兩罪,所定執行有期徒刑九月,與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合併定其執行刑,自屬違誤。」(最高法院38年穗抗字第3號判例);「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再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建勳因犯竊盜、傷害尊親屬、恐嚇及詐欺等共8罪,經原審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原審裁定就抗告人前揭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9月即3年3月)以下,雖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6、7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惟原審裁定就本件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其刑期仍比2年11月(依前開曾定執行後之刑期計算)為低;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即與前述內部性界限無違。是本件原審所裁定之應執行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且審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從而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受刑人李建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傷害尊親屬│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9.16│99.09.01│99.08.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390號│4484號│44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848號│100年度易字第4號│100年度易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9│100.03.01│100.03.01│├─┼──────┼──────────┼──────────┼──────────┤│確│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848號│100年度易字第4號│100年度易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99.12.06│100.04.01│100.04.01│├─┴──────┼──────────┼──────────┼──────────┤│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14397號│第1013號│第101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11.15│99.10.08│99.07.2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611號│第5515號│416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號│100年度簡字第279號│99年度易字第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17│100.05.10│100.05.12│├─┼──────┼──────────┼──────────┼──────────┤│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號│100年度簡字第279號│99年度易字第548號││決├──────┼──────────┼──────────┼──────────┤││確定日期│100.04.18│100.06.07│100.06.13│├─┴──────┼──────────┼──────────┼──────────┤││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1082號│第7274號│第1508號│└────────┴──────────┴──────────┴──────────┘┌────────┬──────────┬──────────┬──────────┐│編號│7│8││├────────┼──────────┼──────────┼──────────┤│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09.28│98.06.2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168號│111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548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2│100.07.20││├─┼──────┼──────────┼──────────┼──────────┤│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548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3號│││決├──────┼──────────┼──────────┼──────────┤││確定日期│100.06.13│100.07.20││├─┴──────┼──────────┼──────────┼──────────┤││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1508號│第1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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