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47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
42巷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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