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41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