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073號聲請人大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軒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莘莘教育有限公司、 曾鐙賢曾令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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