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970號聲請人 謝毅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家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4日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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