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0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馬浩倫
趙峻德
戴呈光
被 告 廖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2時18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