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0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馬浩倫
       趙峻德
       戴呈光
被   告  廖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2時18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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