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志銘 被告 陳瑞霖
陳瑞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9,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0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