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戴志昌 被告 蕭沛宇
蕭啟亮 王淑芳 上列被告蕭沛宇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蘇揚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