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侵訴字第32號妨害性自主罪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