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明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7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0月7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