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號和解筆錄
原告 劉金池 被告 簡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第71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
3年5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仲農檢察官黃明絹書記官陳永訓通譯簡誠彥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劉金池被告簡志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由被告於103年5月23日當庭給付完畢,原告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714號簡志偉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劉金池被告簡志偉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