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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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士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及生活費用支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最新及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101年度至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聲請人
103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等文書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6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