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柏全
王介哲 鄭柳旺 曹小鵬 張雲富 被告 孫炳坤 上列被告孫炳坤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6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陳柏全、王介哲、鄭柳旺、曹小鵬及張雲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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