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7號原告 陳志昌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建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邱建勳、 黃辰宇 、 王建明 、 林麗菁 之真正年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邱建勳、黃辰宇、王建明、林麗菁之真正年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