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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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85號追加原告 白裕雄 (即 白黃美麗 之.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祥鉢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裕雄應列為追加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需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一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其餘原告 白桂溱白滄沂白賜倉 以被繼承人白黃美麗從未投資被告祥鉢興業有限公司公司擔任該公司之股東,迄至接獲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793號開庭通知書,始知前揭情事,顯見白黃美麗確係遭冒名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因白黃美麗於95年6月29日死亡,其等與追加原告白裕雄均為白黃美麗之繼承人;又被告公司業經廢止,其等與白裕雄依法成為該公司之清算人,遭受稅款之追繳,因此提起本訴。惟因白裕雄目前行蹤不明,為此聲請追加其為原告等情,經核與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一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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