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法官胡森田
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三││臺││臺│九十二│││││臺中地檢││害│期月│九十一年│中│九十一年│中│年度易│九十二年│同│上│九十二年│九十二年││自│徒│三月二十│地│偵字第二│地│字第一│八月二十│││九月二十│執字第九││由│刑│八日│檢│四○七六│院│八○九│九日│││九日│○○○號││││││號││號│││││││││││││││││││├──┼──┼────┼─┼────┼─┼───┼────┼─┼───┼────┼────┤│誣│有四│九十一年│臺│九十二年│臺│九十三│九十三年││││臺中地檢│││期月│四月六日│中│偵字第八│中│年上訴│四月二十│同│上│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徒│至同年六│地│四六四號│高│字第三│九日│││五月二十│執字第四││告│刑│月二十五│檢││分│○五號││││四日│五九五號││││日│││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