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宇廷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宇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蕭宇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⑴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8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409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