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恩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恩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恩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