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51號聲請人 施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蘇錫聰 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4年2月13日80,75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