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佩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